個人對這個業務並不熟悉,但是順手找到一些資料,希望有用

如果有任何錯誤請朋友不吝指點. 謝謝 !

依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在您的情況,生父是否同意是關鍵.

同時
可收养的儿童


收养人只能通过中国负责国际收养事务的中央机构——中国收养中心(CCAA)办理儿童收养事宜。准收养人已委托持证的美国收养代理机构(其资格证书已在CCAA备案)提交完整申请的,中国收养中心将根据其提供的资料,寻找适合收养的儿童。


在美國的部份,相關的資料您可以參考
http://chinese.usembassy-china.org.cn/adoption.html

领养年龄及民事要求
中国收养文件要求


有意收养中国儿童的外籍人士必须向中国收养中心提交下列文件。建议携带多份经过公证的文件复印件前往中国。


收养申请书


出生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


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家庭情况报告;


收养人居住国主管机关同意其收养子女的证明;


申请人的护照复印件


*此外, 每个收养申请人还须提交正面照片两张及家庭生活照片若干张。*


除了收养代理机构提交CCAA审批的一揽子文件外,你自己还需要提交一系列证书和批准文件。


收养人经过认证和验证的出生证明复印件


收养人经过认证和验证的婚姻证明及以前婚姻终止(经过认证的配偶死亡证明或离婚证书复印件)的证明复印件


由医生在公证员面前签署的收养人体检证明,证明要经过验证


收养人无子女并且没有收养其他儿童的声明(经过公证和验证)


不育的医疗证明(如此种情况存在)(由医生在公证员面前签署,并经过验证) 注意:不能生育不再作为在中国收养儿童的要求


当地警方出具的收养人表现良好的证明,证明需经过公证或加盖警方公章后验证。中央情报局的报告可以代替当地警方的记录。这有别于申请过程中公民与移民服务局所做的中央情报局记录核查。只要将两套指纹、一张18美元的汇票、你的全名、出生日期和地点、社会保险号码及说明情况的申请信寄送到下列地址,就可以申请到一份中央情报局记录证明,地址是: FBI ID Division, Room 10104, Washington, DC 20537-9700。中央情报局出具的证明同样需要经过验证。


经过公证和验证的就业和薪水证明


两封经过公证和验证的推荐书


经过认证和验证的财产信托书复印件(如果适应)


由获得授权和许可的社会代理机构出具的家庭调查报告,报告需要经过认证和验证


经过公证/认证和验证的银行单据


经过公证和验证的授权委托书(如果仅配偶一方来华)。已婚夫妇如果只有一方来华,中国法律要求来华的一方携带公证过并经中国驻美大使馆/领事馆验证的委托书。


愿意收养的家信,说明收养人愿意收养这名儿童,家信要经过公证和验证


经过公证和验证的I-171H 表(公民与移民服务局的批准通知书)复印件


翻译要求


为收养申请准备的所有文件必须附有经认证的中文译本。只要支付200 美元的费用,CCAA就会提供翻译服务。如果译文随申请提交,译者必须在公证员前声明,保证翻译的准确性。公证员的印章必须经过验证。


验证要求


所有外国(美国)文件必须经过验证才能在中国使用。请记住,文件验证的目的是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和签发机关的有效性。有些文件曾被退回,原因是文件的印章不对。如,译者的宣誓书只能证明译者的身份和署名,但不能证明译件的有效性,根据中国法律这份证明不充分。同样,公证员不能对民事文件(如出生或结婚记录)的内容做出法律保证。公证的真实复印件不是经验证属实的民事记录复印件。必须从保存原始记录的人口统计局获取经认证的复印件。


通常,美国的民事记录,如出生、死亡及结婚证明必须加盖签发机关的公章,在所在州首府由本州州务卿验证,然后由美国国务院认证办公室及中国驻美大使馆/领事馆依次验证。同所在州辖区的中国驻美领事馆核实该领事馆可认证什么样的印章和签字。如果该领事馆对当地签发机构有存档记录,可能会省去某些步骤。


纳税申报单、医疗记录和警方证明同样需要经过验证,首先由美国公证员和相应签发机关加盖印章。公证员的印章需要由公证员执业所在县的书记官和类似负责机构验证。随后文件依次交由本州州务卿(在你所在州的首府)、美国国务院认证办公室及中国大使馆/领事馆验证。




但是基本上如果所收養的不是孤兒,問題可能會`相當麻煩
美国移民要求和程序
要求
被美国公民收养的中国儿童在作为合法的永久性居民进入美国之间,必须获得移民签证。被美国公民收养的儿童可以使用两类截然不同的移民签证:

以前收养的儿童。《美国移民与国籍法案》第101条(b)(1)(E) 款规定“被收养儿童”为在16岁以下被收养,已经同享有法定监护权的收养人居住两年以上的人。能够证明被收养的孩子满足这一条件的收养人可以到自己在美国的居住地所属辖区的国土安全部公民与移民服务局提交I-130申请。I-130 获得批准后,收养人可以在驻北京的美国大使馆为这名儿童申请移民签证。认为自己收养的儿童适用这一类别的美国公民可以同驻北京的美国大使馆联系,获取更多信息。

孤儿。如果被收养儿童同收养人居住未满两年(或者尚未被收养),该儿童要申请移民签证必须具备《美国移民与国籍法案》第101条(b)(1)(F)款规定的资格。该项条款的主要要求如下:
收养人或准收养人必须是美国公民


申请人代表儿童向公民与移民服务局提交I-600 申请时,该名儿童不足16岁


如果收养人或准收养人已婚,他/她的配偶也必须是收养方


如果收养人或准收养人单身,他/她必须年满25岁


这名儿童必须为美国相关法律中定义的孤儿。尽管在许多字典中孤儿的定义是“父母双亡的儿童”,但是美国移民法规定的定义更加宽泛。不符合这一定义的儿童不能作为孤儿移民美国,即使已被美国公民合法收养。美国国务院鼓励美国公民在办理收养手续前,仔细考虑该儿童是否属于美国移民法规定的孤儿。有关公民与移民服务局使用的孤儿定义的详细说明,请参阅公民与移民服务局网站。


孤儿移民美国的程序
一、申请

收养人和准收养人在代表儿童申请移民签证前,必须获得美国国土安全部公民与移民服务局“申请领养外籍孤儿” (I-600表)的批准。此类申请的裁决非常费时,鼓励收养人提前做好准备。

准收养人可向居住地所属辖区的美国国土安全部公民与移民服务局提交I-600 A表——孤儿移民提前受理申请。这份表格甚至可以在收养人确定要收养的儿童之前,提前完成大部分耗时的程序。另外,已经拿到经过批准的I-600A表的收养人可以亲自前往北京,向美国大使馆提交I-600表。

有关表格填写的详情,请参阅公民与移民服务局网站。已经收养或希望从中国收养儿童的美国公民,在填写表格时,应要求公民与移民服务局在表格获得批准后立刻通知驻北京的美国大使馆。大使馆接到此类通知后,将联系收养人,并就移民程序提供更多说明。美国领事馆官员只有在收到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办公室发来的正式通知后才能着手处理孤儿收养的事宜。



II.孤儿调查
公民与移民服务局不能提前完成的部分申请程序是“孤儿调查”。孤儿调查I-604表(外籍孤儿调查报告)在任何孤儿收养案例中均必不可少——即使I-600已经获得批准——并且它可以证明这名儿童是美国移民法定义的孤儿。这份调查由领事馆官员在进行儿童移民签证面谈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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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猫好人啊,劳您费心了,好心人有好报! -sunbust- 给 sunbust 发送悄悄话 sunbust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1/29/2009 postreply 19: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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