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還不是中國的一個"自治區",所以中國無權干預美國的司法管轄權.

在美國犯罪,當然由美國的司法系統來管理,中國無權也無法"引渡"朱同學回中國. 最多是朱同學將來如果經法院審理,獲判有罪並經過服刑,當刑期期滿出獄之後,美國政府有權將朱同學"驅逐出境",遣送回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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