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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learning/teach/tcm036.pdf
一個廣義的說法是,
强奸指的是在对方不同意或没有理会对方是否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利用暴力或武力手段强迫或威胁),强制地与对方发生性交行为。 由于生理上的特点,男生阴茎须勃起,才可以插入女性阴道内与女性性交,所以通常意义上的强奸指的是男子在未得经许可的情况下强行同女子发生性行为。广义上,不论男女,凡是一方以暴力手段强迫另一方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强奸。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一些国家认为,只需要满足“强行发生性行为”这一定义,即构成强奸;另一些国家则只承认男子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强奸。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的條文有關"性交"的定義在刑法第十條中的規範是
第十條﹝名詞定義﹞ 稱性交者,謂下列性侵入行為:
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
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
對於強制性行為的規範一般有兩個法源,一個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強制性交罪另外一個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強制猥褻罪,基本上中華民國的法院的實際判例仍然以實際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强奸,也就是說,除非男生阴茎须勃起同時完成進入女性阴道的行為,(不論是否有達到射精的情況)才定義為強制發生性行為,否則如果沒有達到"進入"的情況,一般檢察官會考慮以第二百二十四條(強制猥褻罪來起訴,所以一個很不雅的笑話是,如果聖母瑪利亞在中華民國的法院對上帝與她的行為提出訴訟.法院的法官可能不能裁判上帝違反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或是第二百二十二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回复:请教老猫先生,台湾刑法是如何界定强奸行为完全实施的,我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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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还真大不一样。台湾的法律能更有效地惩罚性犯罪分子
-移民大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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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2008 postreply
22:5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