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做社区工作的,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件离奇的判例,尽管事件是发生在澳大利亚,可一直认为是英联邦法系,不可能有太过分的判例。可是如下的案子让我们这些知情人好像回到了毫不讲理的衙门一样,不知老猫和各位高手可否指点一二?
有两位在其他机构工作的社工遭到解雇,希望我们对他们的雇主作出的不公平解雇提供支持。由于华人社区种种复杂的人际关系,我工作的机构虽然对他们的遭遇很同情,但因为了解他们机构的内幕加上不敢得罪他们所工作的机构的主席,所以派我“有限度”的帮助他们。我虽然只能提供转介服务,不能做个案服务,但由于他们请不起律师又不属于legal Aid的管辖,所以我成了事实上可以看他们和雇主之间的所有材料的支持者和建议者。
我们机构的西人律师认为这两位社工赢面非常大。原因有三:第一,解雇信上的两个理由非常容易被工人和雇主之间过去的往来邮件的内容推翻,证明是雇主在撒谎。第二,雇用合同上的解雇条款里明文规定解雇工人只能在开委员全体会议中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解雇决定的情况下才能实施。雇主方根本没有开会,而是由机构主席和所谓的“经理”二人在委员会各位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发了一封解雇信。
但结果让人瞠目结舌,雇员告到劳动关系部(Industry Relation Commission), 第一审是一个commissioner裁断, 她直接说不相信劳方的证据,只采信雇主方的证据。对所有对雇主方不利的文件和信件都装作没看见,问到对雇主方不利的问题,或雇主方答的结结巴巴,驴唇不对马嘴时,就玩指甲、晃腿、看天花板,佯作没听见。对雇主的编造的故事, 听的饶有兴味。
比如,当雇主被问到,开没开委员会支持解雇的决定时,就答:“开了。不过是打的电话会议。”再问“请出示电话记录?”答:“没纪录。”commissioner就赶紧插话,“人家社区机构的委员都是义工,没时间坐在一起开会,电话会议是对的”。等等。结果是判1)解雇行为不是不合理的;2)两方的经济要求都驳回
到了上诉,就更离奇了。上诉是三个法官(judger)会审。先交书面申请,要求案情需要有损公共利益的牵扯,才能申请。劳方提了三点,1)雇主方是用政府拨款的服务机构,以解雇方式克扣工人工资和福利,牵扯到滥用公共资源的经费问题;2)确有证据可证实雇主方是在滥用公款和社区资源给他们的个人;3)保护工人合法权益和名誉不受损害
劳动关系部接受了上诉申请,收了上诉费,对两方的证据提交时间排了期,最后定了开庭日期。甚至按劳方要求向这个机构的各个拨款单位调了这个机构的财物和工作报告。除该机构找种种借口不予配合提交他们的财务记录之外,各拨款单位都按要求交了有关材料。从中,劳方和我们的律师发现了更多的滥用社区经费的问题,比如发现有一家管得比较松的单位拿不到他们的财务报告,而工作报告更是复制给其他拨款单位的一模一样的一份报告。也就是说,他们用一件项目到不同政府单位重复领拨款。
开庭当日,三位法官因为他们一致认定此案不牵扯到公共利益,所以不开庭了。在牢房据理力争之后,休庭了十分钟,说要商量一下。最后说不想看新证据,因为开过了一审的庭审纪录,没发现什么不公正的现象,所以不予开庭二审,直接维持原判。
我虽然不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但在社区工作过多年,见过许多案子,从来没有见过这么怪的,好像回到了旧社会的衙门一样,专门向着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用一切手段打压。我们的白人律师也连连称怪不迭。我们机构的负责人只是庆幸自己的机构没有直接参与此案,没有任何道义负担和社区影响,吩咐我的帮助也到此为止。
这个案子已经过去一个月了,一个工人在四处奔波,不得要领;另一个完全陷入了更加严重的忧郁症(她当时病得就出不了庭,没有做原告,只作为证人,出具了书面证词)。我每每想起此事,就感到又什么蹊跷或劳方有什么重大疏忽。虽然看惯了社会上的种种不平,但一直认为西方社会是有比较完善的法制体系的,至少不会这么赤裸裸的。恳请问老猫和各位高人,指点迷津。
请教不公正解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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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老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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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2008 postreply
07: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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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请教不公正解雇案
-likunk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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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2008 postreply
16: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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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滥用资金, 和解雇也没有关系呀
-wait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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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2008 postreply
17: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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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呀! 本来就是一直是按解雇原因雇主撒谎为焦点
-likunk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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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2008 postreply
00:5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