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体情况介绍:我在美国密苏里州居住。他在我们结婚一年后买了房,基本上用的是他的存款。婚后五年我们买了第二所房子。今年(第六年),他因另寻新欢提出离婚。称因第一所房子 downpayment 基本用的是他的钱,所以离婚时房子在法律上应该是他的,五年后的第二所房子我们可以财产均分。如果要求分割第一所房子的话,我也应将我在中国国内的婚前财产一并平分。
请问:1,他这样说有法律根据吗?2,如果他有道理而我要求分割第一所房子同时分割我在中国的财产,在实现上有可操作性吗?如何操作?3,如果有诸多复杂的财产问题要处理,法院办理/判定离婚会是多长时间?
谢谢老猫为广大离婚盲热心解答问题。
离婚问题请教老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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