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三条比较关键,尤其是第三条,也是我需要了解的

换句话说,如果一件案子没有赔偿数额,律师是不是就没有利润?那么,如果该书出版、发行了,案子我胜讼,法官判出版社召回、销毁该书(这一诉讼目的,昨天我已通过另一位美国教授,转达主编;所以现在对方已经知道我的诉讼目的不是要求署名,而是要求销毁该书),并判被告方赔偿出版社损失(因为在我看来出版社始终没有过错,错在作者、主编与调解人这一边),我虽得不到赔偿,但律师也能有利润?

第二条问题不大。当时鉴定时,鉴定人就是从全书结构、思想观点与语言文字三个方面鉴定的,前系主任也承认,在现在的前言中也明确写了;第三点系主任在调解时也口头承认了,在前言中没写(因为妥协方案是署名合作,我也没要求他写)。但现在的书稿中至少有5%的文字,是我原稿的字对字英文直译,所以构成剽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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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系主任”为“前两点系主任”笔误 -waym- 给 waym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09/19/2008 postreply 05: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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