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向公司请无薪假病休,同时去其他公司工作,是否犯法? 还能回原公司吗?

我一亲戚(在美国)急需帮助, 请大侠高手们指点, 先谢谢了.

她最近计划辞掉目前公司B, 回到原先的排名Fortune 10 的公司A (但并非原部门)工作. 但有个严重的细节问题:

1. 3 年前她离开公司 A 时, 原计划是以 FMLA 无薪病休3个月的形式, 在家休息3个月.

2. 由于恰好在病休之前几天无意中得到个非常诱人的工作机会不舍得放弃, 于是在离开公司 A 的转日(工作日), 即正式在 B 上班, 当日为 3月14日.

3. 病休假期3个月到期时向公司 A 辞职. 但公司A 的文件表明, 离职日为 3月25日, 而并非她在 A 工作的实际最后那天 3月12日. 这样一来, 从时间上来讲, 就有一周的重合时间同时被雇佣于A与B. 这对将来申请去其他公司会造成困扰. 怎么办?

4. 如果想回公司 A, 那么其人事部就会看到, 首先, 3年前她并没有真的病休在家, 会不会告以欺骗行为而诉诸法律? 其次, 在 B 公司的开始工作时间居然是在从A 公司记录的离职日之前一周. 怎么解释?

这样会不会有问题而导致她永远无法回 A 公司(她很渴望回A公司). 或者去任何其他公司? 甚至更严重的法律问题后果? 如何应对? 她现在很懊恼, 追悔莫及.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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