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约本身就是一个合约,当您们与对方签署这个租约时您们就已经同意租约中一切的规定,包括支付所有的费用,如果您们因为任何的原因拒绝或是无法履行租约中要求负担费用的条款,基本上您就是违约,老猫在您上一次提出问题时就说得很清楚,您们不能用中国式的思考方式来处理这个问题,很可惜您们没有听取老猫的建议.
现在对方是否愿意撤回eviction proceding的要求取决在对方,如果对方坚持执行,您们唯一能够停止这个程序的方式是付清所有的欠款,
同时如果您们决定依照对方的要求搬走,没有错您们仍然需要负担breaking lease所需要负担的罚款,基本上您们的3天期限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实际的效力,唯一能代表的是您们没有所谓的PLAN B,一般您给对方一个期限下最後通蝶的目的是您们会考虑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对於对方不当的行为提出法律诉讼,而不是您们给予您们权力自行执法,老猫不知道您们是否这一次可以听取老猫的建议,不要自认您们可以任所欲求,
至於您们原本的问题,基本上utility fee的规定要看您们与对方的租约中是如何规定的,如果是依照您们使用的额度来付款,您们应该有权要求一个详细使用的单据,同时如果您们真的觉得对方的收费有明显的不合理,您们也可以寻求加州州政府的正式法规来处理或是直接向加州州政府的department of consumer affairs申诉,他们的网站是
http://www.megalaw.com/ca/top/calandlord.php
同时以下这个网站应该给予您们一些基本资料
http://www.megalaw.com/ca/top/calandlord.php
回复:老猫请帮忙:landlord filed eviction,现在能搬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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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哭的小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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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2008 post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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