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十月,我们通过一家家俱店买家俱,时至今日已有半年,对方既不送货也不退钱,经多次交涉,还有$5000要不回来,万般无奈之下只能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上周收到Superior Court的信,要求我们提供对方的姓名,而我们从始至终都不知这个犹太人的真名实姓,他自称"AAA" 是OWNER, 我们多方打听也只能知道对方公司注册时用的是Incorporator: BBB,是一个和"AAA"完全不一样的名字.我想诉公司的同时也诉这个犹太人,因为在我们之前已经有三个CASE在诉他,金额均低于$3000,Small Court上因对方不接法院的信从而缺席判决胜诉,但这三个CASE只诉公司并没诉犹太人本人,而该公司在诉讼期间改名换姓,对外宣称旧公司不存在了,新公司则用同一地址继续做生意,所以他们即便胜诉也拿不回钱.而我们刚好跨越新旧公司且有证据在手证明这个公司的传承性.所以这次我新旧公司都诉还想加上这个犹太人.
问题在于:
1. 我能否在诉公司的同时也诉OWNER呢?
2. 我能否用公司注册时用的名字去诉他,万一此人非彼人,这个自称"AAA"的犹太人就置身事外了,而我诉错了人会不会有麻烦呢?.
3. 诉讼信怎么写呢? 直接说这个自称"AAA"的犹太人就是BBB吗?
在此先谢谢大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