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劳动法关于开除(FIRED)的规定?

一个朋友的老板对她说:"You are fired." 她给HR写信,申诉自己没错. 几天后, HR通知她去单位. HR要她在一份条件苛刻的文档(实际是一个OFFER)上签名, 然后她就可继续上班了. 她拒绝当场签字, 并说按联邦劳动法规定, 对这样的OFFER, 她有三个星期的时间做决定. 而工资照发. 她是从别人处听说那个"联邦劳动法规定"的. HR的人并未反驳, 似乎默任了. 但她并未查到相关的条文. 请教各位专家,是否真有该规定? 若有的话, 从何处可查到? 最好有个网址. 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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