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加拿大安大略省.
我和孩子的父亲在2001年末在安省分居并通过当地律师办理了分居协议,根据此协议我拥有孩子的监护权,父亲有探访权,此协议还规定我在孩子父亲的同意下才可以带孩子搬离安大略省. 2002年在中国办理了正式离婚协议(那时我们都还是中国国籍),这个加拿大的分居协议还有约束力吗?
现在的问题是我要回国工作,如果孩子的父亲不同意我带孩子回国,我该怎么办? 在法律上有没有什么可以变通的办法. (当然我会尽力说服他,但能否说服还很难说,我们的关系不算差,也不算好,毕竟离婚了.)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