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圖您可以發現,並沒有美國移民法庭這個環節,因為美國移民法庭隸屬行政機關,屬於行政權行使,並非司法權行使。
一般情況如果當事人若不服移民法官的決定,可上訴至移民上訴委員會,移民上訴委員會是解釋適用移民法的最高行政機關,但委員會並非採取法院形式審理,是就個案作書面覆審,只有極少數案件會進行言詞辯論。
所以移民局一般本身不會對這個結果提出上訴,因此法官的判決通常就是終審的判決。
以下是美國司法部的相關資料(有關美國每一州移民法庭的資料)
http://www.usdoj.gov/eoir/sibpages/ICadr.htm
最後這是一篇非常好的文章介紹移民法庭的審理程序與所面對的問題,希望您有興趣
http://www.jrn.columbia.edu/studentwork/investigative/2001/court.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