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提供的情况,居士认为,通常在美国离婚比国内容易得多,尤其是另一方不在美国的,理由就更充分。
你丈夫在以前的B1,现在的H1,以及在美的税表,社安号,全部都填的SINGLE,严格说这是对美国政府部门的欺骗,一旦查出来,麻烦是灾难性的。由于“他说不敢在美国离婚”,还有一种可能,他会在美国已结婚,所以不得不必须选择在中国离婚,如果是这样就构成重婚。
一般重婚、欺骗等都是“告诉”才处理的,比如某行政部门查出了,那么就会处理,其后果是灾难性的。
至于在国内的离婚,关键是你的态度,离是一定判离的,如果你的态度不坚决,那么就不会很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