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赵萍在案发后打电话110投案,是自首情节,应该减轻处罚

前年美国亚特兰大的一个黑人,在法庭审讯期间,夺取法警手枪,打死一名法官和两名警官后逃逸,事后他在一名被其劫持的妇女劝说下向警方投降,检察官并没有要求法院处死刑。难道这说明美国的法院和大陪审团都是“没有法理的地方”?那黑人可是一文不名的,一美元也赔不出来
刑罚的目的是改造犯罪者,而非单纯的冤冤相报,以牙还牙,照楼上的逻辑,是否拿那黑人去凌迟处死或是下油锅,点天灯才是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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