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如果您們與對方的合約是month-to-month lease contract,依法您只能先找地方搬遷,加州的法令是如果這個房產要demolition or dwelling,您的房東必須替您安排新的地方,但是很顯然這位房产经纪恐怕也是受害人,所以您只能以後依法向其所賠(如果是這種情況),然而如果您與房東有lease contract,加州的法令是新的屋主(也就是銀行)必須持續執行這個租約的一切條件與協議直到您的租約到期,這期間新的房東不能要求您搬遷或是變更租今或是租約到期的期限。
加州civil code 1942.4負與您權利甚至可以要求法院代管您應付的房租,如果將來您需要房東賠償您的損失。
civil code 1942.2(C)甚至規定新的房主(銀行)不能committing a significant an intentional violation of the rules limiting the landlord's right to enter the rential unit. (所以這位所謂銀行的代表如果強行要將您們逐出,依法您可以報警處理,不必手軟。(加州的法令是如果對方違反這項規定,每一個違規的項目是最高兩千美元的罰窾)
所以如果對方要求您們"立即"搬遷base on "房子已被银行收走,要我们搬家。",對方已經違法。
為什麼,因為加州有關"Landlord & Tenants Law"的規定是就算是您沒有一個固定的租約,(也就市說您是按月零租",新的房主必須給予您一個30天的書面通知(written notice),要求您搬遷,如果僅是一個口頭通知,這個通知並不合法。(civil code section 1946)
至於您所提出的兩個問題
A. Yes or No. 因為如果銀行讓您的租約執行到滿期,然後不續約,銀行不用給予您任何補償,然而如果銀行想要儘速拍賣這個房屋,對方是可以與您協商buy out這個租約。
B NO, 法律上沒有規定您有優先承購權,但是您可以與銀行協商您是否可以承購,(有的情況,銀行會考慮HOLD這個產業等將來價格上揚時在出售)但是依法對方仍然需要經過公開拍賣的手續,價高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