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问题。我们在7周前买了一套餐桌,近1万加币,

付了定金3000加币。
今天店里通知去付款,后天送货到家。

我对店家说,以前我们买家具都是货到后,并安装好,再付剩余款。我都没有见到东西是否完好,并安装到位,怎么要付全部的款呢?店家说,合同这样写的。我说,我把钱付清了,东西有问题,谁负责?他们说,你们可以找厂家。而且不负责运输中的损坏。(但是我的运费是包括在整个款里,付给店家的)。后来我再看了合同,是这样写的。但是这样对消费者太不公平了。当时我是以惯例买的,认为货到余款,根本没有注意这个不平等的条约。

现在我想问懂法律的人士,店家这种合同是否违反了消费者保护法?我们是否要向消费者协会反映,还是就接受了算了。但一想到万一付款完,东西有问题,相互扯皮、推诿,我们费时间,又生气,怎么办?

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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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ult a lawyer -beHappyLOL- 给 beHappyLOL 发送悄悄话 (194 bytes) () 02/23/2007 postreply 14: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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