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三岁了,是个很活泼爱动的孩子。一年半以前我们搬来这个公寓二楼,大概住了有一年左右吧,楼下住进一家五口之家,白人,三个小孩。
我的孩子爱跑爱跳,因为生活规律不好,有时十一二点还在蹦达。这里我承认,我们有错有责任。
十二月份,楼下跑上来跟我们说我们太吵,我道歉了,也着手做了更正。但孩子太调皮,更正效果不大。这一点我们也有错,我也承认。
十二月十八号,管理处发来通知,对我们进行警告,但引用的条例却是我们与管理处签定的AGREETMENT有关宠物的叫声吵闹声影响他人的内容。但在附言处写上“WATCH YOUR KID,DONT LET HIM RUN,JUMP。。。”
这回我们也是当真了,把生活规律调节好,白天孩子不在家,晚上九点半就睡了,平时也尽量动作变小。。。
昨天管理处发来了一份FINAL的通知,说我们“FAIL TO RECTIFY”,两份通知相隔不到一个月。
今天我打算和管理处论理去。
问题是,他们在第一份通知上引用的管理条例是有关看好自家宠物的内容来放在我们的孩子身上,我认为我孩子不是我的宠物,他是人。我可不可以以这个为证据起诉管理处?认为他们岐视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