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事件发生在美国加州。
本人一朋友,两年前(当时朋友英文理解能力有限和被staffing company老板威胁遣返)与staffing company签下一份苛刻(federal holidays 没有double pay,工作超过40hours也没有overtime pay)的两年期劳工合同。 劳工合同书里第一段写明合同条款只有在下列特定的公司(以下叫公司A)工作才能生效。但几个月过去后,公司A并没有工作空位给我朋友上班。因此staffing company派我朋友去公司B上班。 当时我朋友就反对去公司B上班(因为当地生活条件恶劣)并且质疑合同的合法性(因为合同写明只有去公司A工作合同才算生效)。当时staffing company老板的回应是我们是staffing company所以可以指派你到任何地方工作。朋友不懂法,无奈之下只好去公司B工作。 在公司B工作一年后,朋友因为对当地空气污染敏感而患上呼吸系统毛病。 在几次发病后,朋友的医生建议(并前写下病历作证)她去别地工作。朋友向staffing company提出relocation申请。staffing company明里答应她的要求但暗里却不做调动工作。 朋友几次电话和email警告staffing company未果后,只好愤而脱离公司B并自寻工作。
在新公司工作三月后,朋友收到staffing company起诉朋友违约的法院传票。朋友急忙四处找律师评估案件胜诉的可能。可惜多数律师不是不懂劳工合同法律就是急于赚钱(不提供评估顾问服务就叫朋友先签约把case交给他们做)。 还好最后有位好心律师提供了评估顾问服务。这位律师的评估结果是这份合同的确是有漏洞,但可惜朋友没有在为公司B工作的前几个月内请律师break 合同。现在为公司B工作了一年等于默认staffing company的合同书的合法性。这位律师还说现在他能做的只是用第二条理由(不顾劳工身体健康)来和staffing company 谈判。
我朋友现在想知道是: 1)美国的劳工合同法律里到底有没有条例判定,为公司B工作一年等于默认staffing company合同的合法性,2)接下来应该如何处理以上的案件(自己和staffing company谈判,让律师和staffing company谈判,让律师反告staffing company不顾劳工身体健康强迫劳工留在公司B, 或让朋友现在的公司(大集团公司)的律师和staffing company 谈判并且买断与staffing company的还合同)。
注:这个诉讼大概牵涉到20多位被告(我朋友是其中之一,其他人没有在传票上列明,但估计都是和朋友同时来美的中国人)。自己和staffing company谈判最有可能是给staffing company继续干活并且要延长合同。 要是和staffing company 打官司败诉,大概会被索赔4万-五万美元作为(违约赔款和律师诉讼费)。
本人才疏学浅,请各路高手给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