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来这里有2个不同的情况:

本帖于 2006-06-23 20:23:12 时间, 由版主 單身老貓 编辑

1。 在来美之前,也就是申请H1/H4前,就领养的孩子,这孩子应该属于“家属孩子类”(http://groups.google.com/group/alt.visa.us/browse_thread/thread/e0141256f1b2ac78/bedba876d78070cf?lnk=st&q=who+can+apply+H4+adopted+child&rnum=2&hl=en#bedba876d78070cf),能和你们夫妇一起申请H1/H4

2。 持H1已在美国的,想回国领养孩子好像有什么和孩子一起住2年等规矩,具体的法律条例没见过,要问律师

所有跟帖: 

这个第二种情况2年问题好像也是针对有身份-并要为 -sadcatcat- 给 sadcatcat 发送悄悄话 (65 bytes) () 06/19/2006 postreply 15:3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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