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九岁的加拿大联邦法院女大法官卡洛琳.雷登.史蒂文森在六月一号作出了有利于赖昌星的判决,使得新中国成立以后最大的行贿走私犯在吃完端午节的棕子后,继续安坐在温哥华的府邸中闭目养神,盘算着怎样花下一笔钱为自己脱罪逃生。消息传来,舆论大哗,人们禁不住要问:为什么赖昌星可以在加拿大一“赖”再“赖” ,是否真能就此“赖” 在加拿大了?本文想抛砖引玉,同各位一起探讨一下所以然,欢迎各位发表高见。
问题得从几方面谈。首先是中国官僚体系的腐败问题,没有中国官僚大面积的贪污腐败沼泽地,也就造就不出赖这条靠行贿开道的世界级走私大鳄。此人在“行贿专业”方面的造就(姑且算作一个另类“新专业”)和由此造成的显赫名声,绝对不输真正的科技大鳄比尔盖茨。其次,赖在长达7年的漫长岁月里,最大限度地利用加拿大的法律程序进行着周而复始式的马拉松诉讼,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他能拿得出源源不断的经费,而这些来源于走私犯罪的不义之财,真正的买单者其实还是中国政府。道理很简单,赖如果早就被遣返,这些散落在世界各地的不义之财迟早会由赖为保全性命而上交国库。
再谈谈政府的诚信问题。早在2002年,为促成远华走私案首脑赖昌星的遣返,中国外交部已经正式发文承诺不杀及不虐待赖昌星,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事。2006年5月25日,中国政府为配合加拿大移民局的遣返举措,再次通过驻加使馆重申原保证继续有效,用以对付赖的律师认定赖遭遣反必定遭受死亡威胁的指控。结果,主审大法官依然认为赖被立即遣返的话,确实存在安全隐患而应暂缓遣返。这必然会在舆论界引起中国政府的外交保证为何不被联邦法庭采信的质疑。需要指出的是,本案讨论的重点并不是赖是否是一个罪犯,也不是赖是否可以逃避中国政府的法律制裁,而是赖现在被遣返会不会存在人身危险。因为加拿大是一个禁止死刑的国家,法庭必须确认受遣返人回国后没有立刻和后续的安全隐患。赖的律师提出的按照中国现行法律,赖确实可被判处死刑,并且中国政府已经处死了若干个远华案中赖的从犯,目前为成功引渡赖,所作的外交保证明显凌驾于中国法律之上,值得怀疑。是赖的律师打动法官的主因。
西方国家国民的政府意识均较淡薄,一般人对政府机关的低效率和官僚作风深痛恶绝,绝对不会有人去尊崇政府部门或官员。再由于意识形态的争论,“共产主义”在西方遭受几十年如一日的鞭打,对“共产国家”妖魔化的教育,早就在国民心中生根,化为自觉不自觉的“排共”意识和思维,即便贵为法官,首先是一个国民,不可能因职务而改变世界观。自改革开放以来,虽然较之于老毛年代,中国共产党已经有了质的变化,但对此基本无认识的西方普通国民仍然无知无觉,“一视同仁”,加上海外“民运人士”的推波助澜,特别是“某某大法”多年来在某种特殊资金的支持下,从最初的街头宣传,发展壮大到多媒体作业(专业电视台、多语种平面媒体、专业网站运作、国会山庄轰炸式表演)丑化和妖魔化中国,使西方国家大部分政客和司法机关官员对中国的敌意有增无减,正好与赚到钱的商界领袖对中国的看法完全相反。在这种背景条件下,本来就倾向于保护弱者的加拿大联邦大法官,作出有利于赖昌星的判决就不奇怪了。
相对于联邦大法官,加拿大移民局官员和边境安全部官员反而是中国通,可惜他们的合乎正确判断的努力一再遭到来自这个崇尚人权至上的国家最高法律机构的挑战,使赖昌星这样的真正罪犯凭借犯罪得来的强大财力支持,得以在这个“罪犯天堂”国家一再逢凶化吉,屡试不爽。具有讽刺意义的是,不少真正有冤情的案件当事人,也许因为缺钱请名律师而享受不到类似联邦大法官的仁慈改判或网开一面,只能继续蒙受不白之冤。这也许就是象加拿大这样的民主国家的司法体系所存在的合法不合理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