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三番市租房住, 没有车库, 是street parking. 今天早上发现车子被警察拖走, 原因是金门公园搞活动, 我住的那条街从星期日凌晨12 点到下午5 点不许停车. 中午交了$214, 把车领回, 又发现有一张 $275 的罚单, 为的是同样的原因, 并且我注意到开罚单的时间和拖车的时间都是在 00: 30. 不知这样二次罚款是否合理. 我决定申诉, 因为我星期四离开三番市, 星期天才回来, 不可能知道有活动的事. 附近居民也没有得到更早的通知. 我估计那些临时禁止停车的牌子最早是在星期五贴出的, 因为我星期四晚上还未发现任何通知. 并且警察是否可以开了罚单又马上把车拖走, 而且既使我在家, 我也不可能在凌晨 12 点发现那张罚单. 如果一个居民因为没有得到及时的通知而违反了一个临时的规定, 就被惩罚近$ 500, 是否有些过份.
我不知道申诉结果会怎样, 但我希望法官又一个公平的决断. 有朋友经历过类似的事情吗? 非常愿意听取大家对这个事情的看法.
这样被罚是否冤枉!!!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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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y to appeal
-needwa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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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1/2006 postreply
23: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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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这样被罚是否冤枉!!!
-中小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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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2006 postreply
05: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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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拖车费与不当停车罚款是两回事
-mini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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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2006 postreply
13:3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