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你这种情况不用太担心,从现象上看,你们的买卖关系还没有结束。虽然发生了票据上的纠隔,但你的责任不大,应当主意,票据的背书人与你同样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而主承担人是背书人。由此,居士倾向劳也兄的观点,不理他们。可以这么认为,他们不会上法院告你,最多将债权转移到讨债公司,但主要责任也不在于你。看事态发展吧。
主要责任在于票据的背书人,居士倾向劳叶兄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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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士兄别把国内票据法的规定拿美国来用!
-law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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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7/2004 postreply
09: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