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演唱表演会上的演员受肖像权保护吗?摄影爱好者拍的演员照片
文章来源: 风之色彩 于 2004-02-23 20:28:29
照片可以在网上传播供互相学习摄影艺术之用吗?
《摄影沙龙》的摄友们都非常想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多谢大方之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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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侵权的法理要件 答网友“风之色彩”
肖像是公民个人形象的人身特征的缩影和再现。肖像包括人像的摄影、画像、调像、录像及印刷在纸张、书籍、报刊、杂志上的摄像或画像。肖像权是一种专有权,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与特定权利人的人格密不可分。公民的肖像具有证明性、社会影响性和艺术价值性,直接关系到公民形象的社会评价和人格尊严,因此,肖像权是公民的重要人身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通常,在法理上认为,构成肖像权侵权的法理要件是: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然而,在实际的操作中,特别是近几年媒体舆论监督的作用,高科技的发展,仅从这两条法理要件上去对照和理解是不够的。 从近几年美国法院对肖像权侵权案的判例上来看,对上述的两个法理要件作了很大程度上的扩展的解释。尤其是在判例中引用了美国宪法修正案关于保护言论自由方面的诠释,就更难把握对肖像权侵权的认定。而且,不仅只表现在构成肖像权侵权的法理要件,还对被构成肖像权侵权的特定人物的不同层次,也作了不同的诠释,普通人物和公众人物被构成肖像权侵权就有差别,比如总统、娱乐明星、体育明星等公众人物与普通的店员、家庭主妇等就不同。我们经常在普通的报刊杂志上可以看到被污损、丑化美国总统肖像的画像或漫画等,在普遍的公众意识上已不认为是对其构成肖像权的侵权,然而,换成一位普通的家庭主妇就不认为如此。这就是普通人物和公众人物被构成肖像权侵权的差别性。
那么摄影爱好者拍摄的在演唱表演会上的演员受肖像权保护吗?居士认为反映新闻事物或公众集会等的新闻摄影等,虽未经本人同意,也不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犯。至于这些照片可以在网上传播供互相学习摄影艺术之用吗?当然可以。但是,在这里居士要提醒,关于演员肖像的再使用问题,也即人物作品的再使用问题,如果艺术家所创作的作品是人物(或演员)本人形象的再现,而不是仅根据该人物的外部形象,再加上自己的艺术构思和想象,创造出的不同于该人物形象的作品,则艺术家应征得该人物本人的同意,才能用于展览、复制、传播等。因为这种作品仍具有特殊性,是该人物本人形象的再现。
肖像权侵权的法理要件 答网友“风之色彩”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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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法居士的详细解答。现在心里很明白了。平时为了拍摄练习
-风之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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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6/2004 postreply
09:1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