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房東的租约本应在2006年底到期,但由於他迟迟不做消防檢查沒有通过政府的building inspection,因此政府扣发我了的business licence。我曾多次要求房東完成檢查,被一拖再拖,于是在沒有通知他的情況下把大部分自己的東西搬回了家,也并未表示单方面退出不再经营。房東却以防止我偷偷拿走他的設備为理由私自换了锁。当我们约见協商的時候他拒絕開門让我進去,哪怕只是口渴想拿一听飲料出來喝都不行。又过了两天我再去店铺跟他见面时,他借故不来,結果被我发现他已經又挂出了for rent的牌子,並且我的剩余物品也有一部分被他丟掉或是拿走了。请问我該如何處理才能合法解決这个問題,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