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只一種"共同擁有財產的方式 (join ownership).,重點如下
(A)不限於夫婦,可以為兩個未婚的同居人
(B)雙方對於財產的擁有或是利率的取得不是50%各半,可以依雙方投資的比例來協商
(C)對於基金的投資或是運作的方式,雙方也可以有不同的安排
(D)如果雙方有一方身故,另外一方並不是自動繼承所有的財產,也就是說如果男方意外身故,其所遺留的財產的處分權的部份由其所遺留的遺囑來決定,如果沒有預留遺囑,其所有直系血親 (他的父母,子女,妻子)都可以要求繼承部份的遺產。
(E)對於財產的處分權,雙方都有權對於屬於自己的一部份作主,也就是說可以不經對方同意任意轉移或是變賣自己所擁有的那一部份基金。
Common Proprety,是指的夫妻共同財產而言,重點是
(a)除非有特別的協定,每人擁有整個基金的50%
(B)除非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能片面更改,變賣或是轉移對基金的所有權。
(C)若一方身故,在大部份的州另外一方可自動繼承所有基金的所有權。同時若一方身故,該方對基金的擁有權自動消滅,所以他的直系血親,(如與前妻生的孩子)不能要求分享對財產的處分權,或是繼承對財產的擁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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