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你讲的恰恰是税务上的法律概念:夫妻之间不能互成“被抚养人”

我同你讲的恰恰是税务上的法律概念:夫妻之间不能互成“抚养人”和“被抚养人”。你可以去IRS网站上去查一下该两词汇的法律概念。

我同意你的观点──每个人“选择的生活方式不一样”,但是无论如何,两口子即使如果只有一个人在外工作挣钱的话,另一个人也不能被“贬低”成“被抚养人”的地步,他(或者她)为他们的家庭所做出的付出和贡献是多方面的,不是仅仅是由谁在外工作挣钱来决定的。──这里,已经不是“生活方式”一样不一样的问题了,而是“生活观念”和“对婚姻及其婚姻中夫妻关系的认识”的问题了。

如果你愿意想想我的话的话,那很好。不管怎样,谢谢你的礼貌态度。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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