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或者去法庭

两年前收到一张罚单,原因是在街上停车超过4小时。我没有付款,把回执单寄给市政府,宣称自己“无罪”,理由是:在此街道上没有任何SIGN标明时间限制。去年11月收到回复,说理由无效(并注明了违反的条款),要求我付款或者去法庭。我没有作任何答复,也就等於我选择了后者。刚刚收到了通知,3月20日去法庭。请有经验和懂法律的出出主意,我需要做哪些准备,取胜的可能性大吗?

另外我想说明的两点:(1) 我不是那个MUNICIPALITY的居民,当时是去一个诊所就医停车超过了4小时。(2) 在同一街道的另一段,有SIGN标明停车不能超过2小时,可在我停车的一段上,没任何标志。

谢谢。

加拿大,蒙特利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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