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民诉北京科技报案评析之一 - 唐远清

履行科普宣传职责的公正评论谈何侵权
  ——陈建民诉北京科技报案评析之一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2003级新闻法制方向博士研究生
唐远清

  案情回顾

  2004年3月4日,四川泸州个体中医陈建民在成都宣称,“将于3月20日下午3
时开始在雅安市碧峰峡利用辟谷神功连续绝食49天,冲击著名魔术师大卫·布莱
恩2003年10月创下的44天的人类饥饿记录”。3月20日至5月7日,陈建民在碧峰
峡一个离地10米高的玻璃房中,度过了他备受媒体关注的49天。5月7日下午15时,
49天的“挑战”宣告结束。活动主办方四川万贯集团宣称,“陈建民在只饮用矿
泉水,不摄入其它任何营养性物质的情况下”,“禁食49天成功”,并在当日下
午举办了“陈建民挑战成功庆祝仪式”的歌舞表演。雅安市副市长孙前在庆祝仪
式上称:“陈建民挑战饥饿极限的成功,让我们见证了中医理论的博大精深。书
写了人类探索生命科学辉煌的篇章。陈建民在生态一流的雅安碧峰峡挑战饥饿极
限,提高了雅安和雅安碧峰峡景区的知名度。”(2)

  陈建民“禁食”活动一开始,以何庥、司南、方子为代表的一批科技
界人士,便通过《北京科技报》等新闻媒体多次质疑其绝食过程的真实性,指出
活动中一些很容易“玩猫腻”的疑点,并认为这是一场“有违公序良俗”的“明
显违反科学常识、混淆百姓理智的‘绝食秀’商业闹剧”。全国众多新闻媒体对
这场所谓“禁食”活动也十分关注。大多数媒体对陈建民“禁食”的真实性进行
了质疑,并通过采访医学界专家等方式指出人在仅饮水的饥饿状态下,生命持续
时间绝对不可能活到49天。

  2005年1月4日及次日,北京科技报社在网络版及报纸上刊发年终报道,将陈
建民“禁食”表演评为“2004年十大科技骗局”之首。该报道被一些门户网站转
载后,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

  3月4日,陈建民(以下简称“原告”)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科
技报社侵犯名誉权,要求该报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在报刊和网络媒
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索赔精神抚慰金8万元。

  7月21日上午,法院缺席判决北京科技报社(以下简称“被告”)对陈建民
侵权成立,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报纸及网站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
费 1万元。

  8月10日,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就“人
在仅饮水的饥饿状态下的生命持续时长是否不超过十二天”和“自然人绝食四十
九天是否会死亡”两个问题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

  9月22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北京科技报社的鉴定申请,认为“申请
鉴定的问题属于自然科学探索和研究的范围,不具有鉴定的条件”,且“对人之
生命极限的科学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

  10月18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全国数十家媒体对本案进行了报道,两审判决也引起了广泛争议,在一些网
络论坛上,对本案的讨论仍在继续。

  笔者对此案一直比较关注,两审判决均判被告败诉,笔者深感意外。通过广
泛收集相关资料,认真分析案情,并征求一些法学界、科技界、新闻法制界专家
的意见,笔者认为被告履行科普宣传职责的公正评论并没有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
侵犯,本案两审判决和被告方的答辩均有值得商榷之处,现谈谈笔者对本案的一
些看法,以求教方家。

  案件评析

  原告是以被告的报道侵犯其名誉权起诉的。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新闻报道侵
害名誉权可分为两种:新闻诽谤、新闻侮辱。简单说,新闻诽谤,就是报道中因
事实虚假或基本事实虚假而导致他人名誉权受到侵害。这往往表现为作者无中生
有,捏造虚假事实或因听信一面之词不加核实而造成对受害人的诽谤。新闻事实
是否确凿,是决定是否构成诽谤的关键。而新闻侮辱,是指在报道中使用有损报
道对象人格的侮辱性的言词,使其名誉权受到损害。也就是说,只有侮辱行为造
成了受害人的名誉受到贬损,才可视为侵权,而与事实真伪无关。

  本案被告在报道中并没有直接指称陈建民在“禁食”中有“偷食”等作弊行
为,也就是说,并没有捏造事实,因此谈不上诽谤;而是对“禁食”行为的评论:
即在综合国内媒体报道的基础上,在了解了“禁食”活动中的诸多疑点后,对原
告49天“禁食”的真实性表示质疑,并进而用“骗局”来评论“禁食”表演的实
质。

  从法律上分析,这正是本案的焦点:被告尽管有诸多理由(疑点)对原告
“禁食”的真实性表示质疑,但在毕竟没有掌握到确凿证据证明原告确有“偷食”
等作假行为的情况下,是否可用“骗局”来评论其“禁食”表演?被告用“骗局”
来评论原告的“禁食”表演是否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等有关法律法规,判断一个评论是否侵害名誉权的标准,就是看其是否是公正评
论。只要在评论中没有恶意诽谤,就不应该被判侵权。

  笔者认为,被告的报道是合理推定下的公正评论,尽管“骗局”确属贬损之
词,但尚没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这可从以下六方面来逐步分析。

  一、“人在仅饮水的饥饿状态下不可能存活到49天”,这是根据医学、科学
常识可以推定出的事实。

  被告因此推断认为:原告除非有“偷食”等作假行为,否则不可能真正“禁
食”49天,这是符合现在医学、科学常识的合理推定(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4)第一款的规定,这一事实不应该由
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而是应该由挑战这一公认的事实的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同时,陈建民在解释自己“禁食”能够成功的原因时,自称“通过口、鼻和
毛孔吸收大气层中的微量元素”为生,这与科学原理不符。公认的科学原理和事
实表明,人体所需的微量元素铜、铁、钙、锌等在大气层中都没有或极少,也没
有任何证据表明它们可以通过呼吸来采取,而且这些元素只是细胞活动的辅助物,
本身并不能提供能量,不能以之为生。

  二、公证书并不能足以证明陈建民“禁食”活动的真实性。

  原告出具了雅安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5)试图证明自己,但认真分析该公
证书的内容和结论“陈建民自3月20日至5月7日的‘挑战人类饥饿极限’活动符
合活动细则的规定;陈建民在上述期间的‘挑战人类饥饿极限’活动的结果真
实”,就会发现公证书并不能充分证明原告在49天中确实“仅饮用不添加任何营
养性物质或食盐的矿泉水,且没有偷食任何食物”,达不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
准,因为该公证存在以下四个瑕疵:

  ⑴活动符合《“挑战人类饥饿极限”活动细则》并不能完全保证原告在49天
中没有偷食或在矿泉水中添加营养性物质或食盐等作弊行为,因为“活动细则”
完全是活动主办方一手制定,没有医学界、科学界权威部门的参与,而且至今没
有公开,其内容是否符合有关公证规定尚不可知;

  ⑵“活动的结果真实”并不等于活动“过程真实”,即原告“禁食”49天后
还活着的结果的真实并不必然说明原告在49天的“禁食”过程是真实的;

  ⑶公证书中根本没有对供陈建民饮用的矿泉水的来源进行公证的内容,完全
不能排除事先在矿泉水中加入营养液或盐的可能性(这点,公证员鲁健在接受记
者采访时也承认,“水中是否加有营养物质,公证处不知道,他们只负责公证水
桶封条在运送过程中有无开封”)(6);

  ⑷公证员在法律上只能在他的认知范围内对事物的真假及有效性提供见证。
本案涉及的医学、科学等专业领域,必须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权威机构来出具意见。
而本案公证事项由于涉及医学、科学的专业知识,已经明显已经超出7名公证员
的认知范围,加上这次公证中没有安排任何科学权威机构或独立的科学人员进行
全面、严格的科学监测,因此其公证的有效性自然大大降低。

  综上所述,由于上述瑕疵,公证书达不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正如方
子所说,“没有谁真会把这种公证当回事,因为谁都知道公证员是很容易被欺骗,
也不难被买通的。”(7)

  三、陈建民将谋取暴利的商业炒作活动拔高为“科学实验”,已然是打着
“科技旗号”的欺骗行为,称其为“科技骗局”并不过分。

  陈建民的“禁食”表演,目的并不是为了做“科学实验”,而是获得了巨大
经济收益的商业炒作。据报道,主办方和陈建民双方都获得了一笔不少的巨款。
(8)活动的主办方万贯集团下属碧峰峡旅游有限公司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
“丝毫不掩饰整个活动的商业目的”,承认举办“禁食”表演“目的就是要激活
旺季来临时的旅游市场”,是为了将碧峰峡打造成著名旅游景点。(9)当然,像
大卫·布莱恩那样表演绝食44天的神奇魔术,利用“禁食”表演进行商业炒作,
吸引一些好奇的公众的关注,因为民法规定是“法不无禁止便不违法”,似乎也
无可厚非。

  但问题的关键是,大卫·布莱恩自己亲口对电视台记者承认,“绝食”只是
一场表演,一场使用替身的表演而已:“我本来就是魔术师,我的任务是给人们
带来刺激和欢乐,不必为表演的真实性负责。”而陈建民及活动的主办方一开始
就信誓旦旦地说自己决不是魔术,而是“科学实验”,并打着“宏扬祖国中医文
化”、“给人类灾难学作贡献”的旗号,号称“对研究人类灾难生存学有重大意
义”,“对研究‘无伤害性减肥法’和中医‘食补’有不可估量的作用”。但在
同时,陈建民却宣称自己是挑战大卫·布莱恩绝食44天的纪录,是“为国争光”,
既是“科学实验”,却为何要向一个魔术师挑战,这本来就是自相矛盾。

  当然,活动公证书中也提到主办方确实邀请了“由雅安市人民医院李先等医
生组成医疗专家组,并进行了4次体检和采集血样”,有些读者或许会说,这或
许该算是“科学实验”吧。但从公证书的叙述和媒体对这个“医疗专家组”的有
限报道看,这些“体检”、“采集血样”等行为并没有按照严格科学程序设计,
因此也谈不上是“科学实验”。对此,中国科协常委会促进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
联盟专门委员会于2004年5月25日专门针对陈建民“绝食”事件发表了三点意见,
明确指出:所谓“‘绝食49天’的表演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炒作与宣传,没有
科学意义;这次表演自称‘挑战生命极限’,但并未经过任何科技权威机构严格
的监测与验证,而且在表演过程中一直有不科学的现象发生。所以,这不是一次
‘科学实验’。我们坚决反对打着科学旗号的各种非科学的表演。”(10)

  明明是谋取了暴利的商业炒作活动,却非说是“科学实验”,肆意拔高“禁
食”表演的意义,这难道还不算“科技骗局”?可以说,中国科协的权威意见,
既彻底击破了原告自称是“科学实验”的谎言,也成为被告报道的主要依据之一。

  四、根据“禁食秀”表演中的诸多疑点以及完全是“自己人”一手操办的活
动规程,媒体质疑其真实性并做出是“骗局”的合理推论并无不当。

  除了公证书存在上述瑕疵外,在“禁食”表演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疑点。这些
疑点导致媒体对其真实性产生怀疑,不是媒体吹毛求疵,而是主办方自己在活动
设计上的漏洞和过错使然。笔者仅根据相关媒体报道,便归纳出了以下疑点:

  ⑴据报道,供陈建民饮用的水是专门生产的,为什么要“专门生产”,是不
是为了事先在矿泉水中加入营养液或盐提供便利?公证处并没有对水的来源进行
公证,这实在是个大大的疑问;

  ⑵主办方完全可以一次性将足够49天喝的矿泉水放在房内,却为何不嫌麻烦
每天通过一根不透明的输水管道多次送水进去,这既不能排除在矿泉水中加营养
液或盐的嫌疑,也难以排除通过输水管偷运流质食品的嫌疑;

  ⑶陈建民以“静坐练功”为名,每天都要在厕所里拉上布帘子坐很长时间,
究竟在干什么?既然是在绝食,哪有那么多大便可拉?如果是要打坐,为什么不
在外面练,非要躲在厕所里练?虽然拉上布帘子后头还露在外面,但是要偷吃一
小块食品、药丸或吸流质食品还是不容易被发现的;

  ⑷陈建民穿着的衣服宽大,为藏匿、偷食食物创造了条件;

  ⑸小屋是安置在一组很容易攀爬的钢架上的,而玻璃房周围是有缝隙的,很
难排除有人晚上爬上钢架送去食物的嫌疑;

  ⑹生活物品过多使得食品被夹带进小屋的可能性大增,牙膏、香皂之类,也
可能有猫腻;

  ⑺主办者声称一天24小时都做网上视频直播,但录像监控室里除主办方的工
作人员外,并没有公证员在现场值班,不能确认网上播的是“现场直播”还是
“实况录像”;而且直播网站上的画面光线黯淡,尤其是到晚上,根本看不清里
面的动静;

  ⑻暂且假设陈建民确实比一般人有着更强的抗饥饿能力,但经过49天的饥饿,
他就算没有殒命,也恐怕早已奄奄一息,可综观陈建民49天的“禁食”,又是拳
击表演,又是打电话、跟游人打招呼,行动、工作如常(他自称“每天工作达8
小时以上”),难道真是“超人”?

  当然,媒体质疑其真实性并做出是“骗局”推论的最关键原因,是“禁食”
表演完全由“自己人”一手操办,其真实性根本得不到保证。由于主办者和陈建
民是出于通过商业炒作牟利的目的,带来了陈建民“禁食”表演中最根本的问题:
由于活动规则制定者和提供设备和条件的都是赞助商万贯集团,活动的组织者
(“裁判员”)与参与者(“运动员”)相互之间本身就有商业利益在里面,完
全是“自己人”一手策划的“禁食秀”,其真实性根本得不到保证。这也是报社
可对陈建民“禁食”表演真实性提出质疑并得出是“骗局”的最关键的理由。

  同时,当地有关部门出于炒作旅游景区、增加知名度、增加地方收入等考虑,
对陈建民活动十分支持。(11)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完全可以设想,就算当地有
关部门(包括公证处)发现了陈建民的“偷食”等作假行为,他们也不大可能公
开揭发;甚至,也完全不能排除一些网友所猜测的,活动主办方甚至会与陈建民
“联手作假”。据报道,陈建民“禁食”表演期间曾有一位贵州的先生自费到了
现场想去质疑,但主办方根本没让他靠前(12),这也可以说明这种因素确实是存
在的。总之,一个完全是“自己人”一手策划的商业活动其公信力本身就很低,
更何况还有上述诸多疑点。因此媒体对其进行质疑并经过合理推断做出是“骗局”
的评论,并无过错。

  五、将“禁食”明确定性为是“骗局”,是发挥正确舆论导向、进行科普宣
传的舆论监督的需要,属于法律所允许的公正评论。

  或许有人会说,你上面说的都有道理,“禁食”表演确实“疑团很多”。作
为媒体当然可以质疑,但为免于被诉侵权,你只报道说“禁食”有诸多“疑团”
不就行了吗。为什么非得在没有掌握到确凿证据证明原告确有“偷食”等作假行
为的情况下,明确说人家是“骗局”呢?这是否是评论过当了?

  笔者觉得,被告旗帜鲜明地指出“禁食”表演是“骗局”,这不但不是评论
过当,反而是作为科技类报刊的该报可贵的地方,是值得称赞之举。在当前“伪
科学”日趋猖獗的情况下,对这种“明显违反科学常识、足以混淆百姓理智”的
行为进行监督,只有明确将“禁食”表演定性为“骗局”,才能够发挥正确的舆
论导向,才能取得舆论监督的积极效果。如果报道仍然仅仅停留在指出“禁食”
表演“疑团很多”的层面,那么受众对“禁食”就仍然是将信将疑,而对医学、
科学常识产生怀疑,这就会助长“伪科学”的嚣张气焰,进而导致对科学精神的
践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六条规定:新闻出版、广播影
视、文化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作。科学技术部、中共
中央宣传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发布的《2000~2005年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纲要》
指出“开展科普宣传是大众媒体义不容辞的责任”,并要求“大力宣传和普及自
然知识、社会人文知识的基本常识,提高对社会生活中各种问题的正确判别能力,
以及对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基本鉴别能力,有效遏止各种愚昧迷信活动和反科
学、伪科学活动……揭露批判各种打着科学旗号进行的反科学活动”。被告的报
道正是在履行《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法律义务,正是应《科学技术普及工
作纲要》的要求,而对“伪科学”活动进行舆论监督的的合法科普宣传行为,总
之,该报道是符合科学精神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正评论。

  媒体的公正评论受到保护,尽管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尚无具体条款,但这
既符合我国民法及相关法律的精神,也已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确认。这就是
被新闻界公认为在中国新闻法制史上具有标志意义的广州市华侨房屋开发公司诉
《中国改革》杂志社案的判决。

  《中国改革》杂志2003年第7期刊登了记者刘萍写的报道《谁在分“肥”》
以及评论《两种改制两重天》,反映广州市华侨房屋开发公司的国有资产流失和
职工安置问题。2003年9月,华侨房屋公司以报道不实为由,在广州天河区法院
起诉《中国改革》,提出了恢复名誉、挽回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90万元等诉讼
请求。2004年6月15日,广州天河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10月12日,作
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书明确(一审判决后,原告没有提起上
诉):“判断一个新闻机构是否由于其不正当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而导致侵害公
民和法人依法享有的名誉权时,应以其报道的内容是否严重失实、评论是否公正
为标准。……衡量新闻机构的评论是否公正,应当从其评论的对象是否与社会公
共利益有关、评论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评论是否出于诚意来考量。法院认
为,……被告在主观上不存在恶意或过失。在评论中虽然个别用词略显尖锐激烈,
使原告的形象和原告职工的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被告的评论仍属于法律所允许
的公正评论的范畴,其使用的语言亦不属于侮辱性语言,并无对原告人格进行贬
损。应当指出,对于一种社会现象,应允许进行正常的、善意的批评、评论;法
律所禁止的只是在批评和评论中使用具有侮辱、诽谤性言词,并由此产生毁损他
人名誉的后果。”

  尽管本案与该案案情不同,且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但从公正评论应该依法
受到保护的角度看却很类似,该案对本案的判决当然有参照价值。而且对比两案
涉案报道可以发现,本案中被告评论用词(如“骗局”等)的尖锐激烈程度,还
不如该案中被告评论用词(如“分‘肥’”)等。正如一网友所说,本案涉案报
道被判侵权,“是我国司法进步的倒退,其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六、作为“公众人物”的陈建民应当承受媒体没有“实际恶意”的批评。

  在本案中,陈建民因为挑战社会公认的科学常识,而成为备受舆论关注的新
闻事件中的“公众人物”,因此出名并获益不少的他应该有心理准备承受新闻舆
论的质疑和批评,只要这种批评不是出于“实际恶意”,媒体就不应当被判侵权。

  “公众人物”是美国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首先提出的概念,该案确定了
一个原则:只要新闻报道没有“实际恶意”,公众人物就应该接受新闻舆论对他
的批评,就算这种批评有些差错,被批评人也应当忍受。公众人物在抛头露面、
出尽风头的同时,就不得不牺牲一些自己的个人私权(如隐私权、名誉权、肖像
权),忍受着被新闻界曝光揭短的尴尬。这就是所谓作名人的难处。

  “公众人物享有有限的名誉权”也已被我国法院在审理新闻报道引发的名誉
权纠纷时采纳,这就是被新闻界广为赞颂的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案的
判决。2002年6月14日,《体坛周报》刊出《某国脚涉嫌赌球》文章称:“有未
经核实的消息透露,6月4日中哥之战,某国脚竟然在赛前通过地下赌博集团,买
自己的球队输球。”
6月16日,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下属《东方体育日报》刊
出《中哥战传闻范志毅涉嫌赌球》的报道,该文开篇转载了《体坛周报》的文章,
接着对文章中涉及的国脚进行排除式分析后,指明涉嫌球员为范志毅,同时又报
道了范志毅本人的否定意见及足协和国家队其他队员的反应,并引用了网友的文
章,最后注明将进一步关注这一事件。该文刊登后,《东方体育日报》于6月17
日、19日又对该事件进行了连续报道,刊登了对范志毅父亲的采访及范志毅没有
赌球的声明;6月20日,《体坛周报》对出自不实消息来源的报道声明道歉。6月
21日《东方体育日报》以《真相大白:范志毅没有涉嫌赌球》为题,为整件事件
撰写了编后文章。同年7月,范志毅则以《东方体育日报》在2002年6月16日刊登
的《中哥战传闻范志毅涉嫌赌球》侵害名誉权为由,起诉到上海市静安区法院,
要求被告向他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法院对范志毅的
诉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指出:范志毅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必须要接受媒体更强
有力而严格的监督以及对其名誉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

  尽管本案与“范志毅案”案情不同,且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但从监督“公
众人物”角度看却是类似,“范志毅案”对本案的判决当然有参照价值。况且本
案所争议的事实还是医学、科学常识,比起“范志毅案”来,本案的事实对被告
更有利。因此,尽管本案被告使用“骗局”一词确属贬损评价,但“骗局”并非
特别侮辱人格的词汇;加之媒体对原告并没有什么“实际恶意”,而是发挥正确
舆论导向、进行科普宣传的舆论监督的需要,陈建民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忍受,
“骗局”的贬损言辞还不足以构成对他名誉权的损害。

  综上所述,陈建民宣称他“成功禁食49天”,但这与医学、科学常识相违背,
且他解释自己得以成功的原因也不符合医学、科学原理和事实;而他据以证明自
己的公证书又存在不少瑕疵,根本不足以证明其“禁食”的真实性;他宣称自己
是在进行“科学实验”,可事实上的商业炒作和中国科协的权威意见都击破了他
的这一谎言;而他为了显示自己“为国争光”的“爱国雄心”,竟然宣称自己是
为了挑战大卫·布莱恩绝食44天的纪录,却忘了对方只是一个魔术;最关键的,
一个完全是“自己人”一手策划的“禁食秀”,其公信力本身就很低,更何况还
有诸多陈建民根本无法自圆其说的疑点。只要不是迷信于伪科学的人,在全面分
析了这些事实后,最终都会做出如下推论:陈建民肯定是利用了某种特殊手段搞
了作假行为,只是由于活动主办方的遮掩或纵容及观察者的客观条件限制,没有
发现其具体作假手段而已。但是不是没有掌握其作假证据就不能称其是“骗局”
了呢?并不是这样的。这就像我们观看一个魔术,并不需要我们掌握了魔术的窍
门后才能说它是魔术。“对一个带着商业目的、违背科学原理、漏洞百出的惊人
宣称,我们只要有足够的理由就可以认为是个骗局。”(13)这个理由,就是上面
所说的诸多事实。而且尽管“骗局”一词确属贬损评价,但陈建民作为“公众人
物”应当承受媒体这种没有“实际恶意”的批评。以倡导科学精神,反对“伪科
学”为己任的科普类报纸,根据上述事实做出合理推论,明确指出其“骗局”的
实质,属于正当评论,并不侵权。
  (2005年11月10初稿,12月8日定稿)

  注释:
1.
本文及随后三篇评析文章所引用的新闻报道主要源自下列网站关于陈建
民禁食事件的专题报道,为节省篇幅,除一些重要事实外,不再注明出处:新浪
网:http://news.sina.com.cn/z/zhongyitiaozhan/index.shtml;新丝:
http://xys.dxiong.com/dajia/chenjianmin.html;北方网:
http://health.enorth.com.cn/zhuanti/js/;雅安之窗:
http://www.yaan.gov.cn/yadzw/ztzx/dfcr.nsf;北青网北京科技报“网络版”:
http://bkb.ynet.com/等。有关网友评论则主要源自下列网络论坛:凯迪社区
http://club.cat898.com/newbbs;四川在线天府论坛
http://www.scol.com.cn/comment/cqsj/20051109/2005119144036.htm;天涯社
区关 天 茶 舍
http://www8.tianyaclub.com/New/PublicForum/Content.asp?flag=1&idWriter
=0&Key=0&idArticle=96998&strItem=no01;
http://www8.tianyaclub.com/New/PublicForum/Content.asp?flag=1&idWriter
=0&Key=0&idArticle=191997&strItem=no01等。
2.《超人昨日回家陈建民挑战饥饿极限圆满结束》,雅安日报2004年5月8日,
http://www.yaan.gov.cn/yazc/xwzx.nsf/searchview/E5324D36B8C3588D48256E
8E00018F69?opendocument。
3.详见本文后面对此的详细论述。
4.第九条内容如下: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
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
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
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
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
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5.2004雅证字第506号。
6.参见杨江:《
“绝食峡”迷雾
不食五谷精神抖擞?》,2004年4月10日
《新民周刊》。
7.方子:《“东方超人”的绝食闹剧》,新丝20040329,
http://xys.dxiong.com/xys/netters/Fang-Zhouzi/sohu/bushi2.txt。
8.据《新闻晨报》2004年5月8日郭翔鹤的报道《挨饿49天赢得百万巨奖

中医掉肉20公斤》:49天内,陈建民“赢得百万巨奖”,而万贯集团仅“门票收
入就较去年同期增长了690万元”见
http://old.jfdaily.com/gb/node2/node17/node33/node32670/node32671/user
object1ai485852.html。但后来又有报道称陈建民需自己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
实际收入没有100万,并因此与万贯集团产生了纠纷,参见《齐鲁晚报》2004年5
月19日《陈建民说:“万贯集团做事不地道……”》等报道,

http://xys.dxiong.com/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4/chenjianmin30.txt。
9.王辰龙:《绝食:名利双收的一次炒作》,《天津日报?假日100天》2004

年4月9日,见
http://xys.dxiong.com/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4/chenjianmin11.txt。
10.http://xys.dxiong.com/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4/chenjianmin31.txt。
11.雅安市副市长孙前对活动一直十分支持,参见《雅安日报》上他在活动
启动仪式和庆祝仪式上的讲话等报道。又据报道称,2004年的“五一黄金周,太
令雅安人兴奋了!”,“游客来了28万,收入接近1个亿。”
参见雅安日报2004
年5月11日报道《淘了黄金又淘沙》等,
http://www.yaan.gov.cn/yadzw/ztzx/dfcr.nsf。
12.参见卞嵇:《司南反挑四川“绝食超人”:眼见不一定为实》,2004
年4月10日《新民周刊》,
http://xys.dxiong.com/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4/chenjianmin7.txt。
13.方子:《凭什么不能说“老中医绝食49天”是骗局?》,北京科技报
200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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