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针对您的回答,我有以下疑问:

一般在发生有“怀疑可能”的争议时,你可向对方要求通讯联系方式,对方都能够接受你,因为对方此时的身份只是“证人”的身份,你还可以要求在场的所有知情人提供通讯方式,比如上一个案子中的店主或服务员。美国人大都能接受这个“证人身份”的事实,他们的法制概念认为,作证人是一项法律义务。反之,对方如果拒绝这个要求,那就有逃避的嫌疑,这时,你要尽可能的留下对方的线索,如抄下对方的车号等,你还需要在场的知情人对这一事实作证。那就是我说的,上了法庭,在场的知情人能证明对方有逃避的事实,那么逃避就要承担败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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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回复:针对您的回答,我有以下疑问: -法律顾问- 给 法律顾问 发送悄悄话 (295 bytes) () 02/03/2004 postreply 0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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