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请教法居士

来源: 法居士 2004-01-29 16:24:00 []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447 bytes)
本文内容已被 [ 法居士 ] 在 2004-02-03 07:43:43 编辑过。如有问题,请报告版主或论坛管理删除.
居士很难看懂你想要居士回答什么问题。

从你写的情况来看,我的理解是:你既不想离婚,感情也无法挽回。现在你想提出“分居”,并在法律意义上列一个分居事实的“名分”。

实际上,婚姻在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只有两个:结婚和离婚。而分居只是婚姻制度中程序上的概念,不是实体上的概念。离婚程序中的“分居”,只是证明婚姻存续期间的一个“事实”,而这个“事实”有可能导致离婚的一个程序中的“现象”。在某些国家的婚姻法中,为了保护争议离婚(一方要离婚,另一方不愿意)的各方,能够在时间上和情感上有一个“时间延续的缓冲”,设立了一种解决争议离婚的特别程序,叫“分居”(注意这里的分居概念是法律意义上的,与平时所说的分开居住的“分居”意义不同,法律意义上的“分居”,通常要经过“宣告”的程序)。由此,“分居”期间,在法律上仍然是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只不过某种离婚过程的一个程序。

另外,如果你要知道有关离婚程序,无论是国内的或国外的,请参考本居士在本论坛所贴的相关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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