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公的感情已经无法挽回,但是我不想和他离婚,他也没有明确表示他想离婚,但是他多次的言语中已经透露不愿意和我生活下去的意思,比如:"你这样的女人不是我想过一辈子的","我不想要这样的婚姻."等等,他想在人在中国,我在加拿大,他也不打算过来,但是每次通电话,我感觉他的意图是想让我回国跟他离婚,可我不想回去,我们就这样分居了三个月,这里办很多的事情需要配偶的签名,所以让我很苦恼,他不愿意过来,我们又没有离婚,分居协议他也不愿意签字,我该怎么办?? 我想单方面提出分居不知有没有法律效应?
他走的时候带走了大部分的财产,我知道也要不回我的那部分,我也不想跟他争,我只想给现在这种关系一个法律的名分,这种不像婚姻却没法结束的关系怎么办???
居士很难看懂你想要居士回答什么问题。
从你写的情况来看,我的理解是:你既不想离婚,感情也无法挽回。现在你想提出“分居”,并在法律意义上列一个分居事实的“名分”。
实际上,婚姻在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只有两个:结婚和离婚。而分居只是婚姻制度中程序上的概念,不是实体上的概念。离婚程序中的“分居”,只是证明婚姻存续期间的一个“事实”,而这个“事实”有可能导致离婚的一个程序中的“现象”。在某些国家的婚姻法中,为了保护争议离婚(一方要离婚,另一方不愿意)的各方,能够在时间上和情感上有一个“时间延续的缓冲”,设立了一种解决争议离婚的特别程序,叫“分居”(注意这里的分居概念是法律意义上的,与平时所说的分开居住的“分居”意义不同,法律意义上的“分居”,通常要经过“宣告”的程序)。由此,“分居”期间,在法律上仍然是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只不过某种离婚过程的一个程序。
另外,如果你要知道有关离婚程序,无论是国内的或国外的,请参考本居士在本论坛所贴的相关文字。
To:苦恼ing 有关加拿大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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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诚谢谢法居士!!
-苦恼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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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9/2004 post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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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真诚谢谢法居士!!
-法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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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2004 post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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