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刚来美国不仅。今天接到房东的来信说按照明尼苏达州的法律规定,我妈妈在我租住的公寓里四周后需要单独申请做为我的co-signer。并应当交纳40美金的申请费。我非常不理解,我妈妈在这里没有工作而且是B1/B2签证,而且只是来我这里访问半年。为什么要交纳租住公寓的申请?如果房东不批准怎么办?房东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谢谢回复!
请教父母探亲房租问题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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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明尼苏达州的法律规定, 但认为
-房东要求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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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7/2005 postreply
2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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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ree on this one
-jojo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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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8/2005 postreply
09:0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