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就一套位于 Concord, California 的出租房屋(condo)咨询一个租赁法律问题,
基本情况如下:
- 这套房子一直作为出租房使用。
- 租客已经居住多年,后来转为 month-to-month tenancy。
- 3月前我计划出售房屋,因此向租客发出了 60-day notice,告知租约将终止,原因是我计划出售该房屋。
- 租客后来于 2026 年 7 月 8 日搬走。我之后花了大约两周时间对房屋进行了一些装修和整理。
- 当时我的确有出售房屋的计划,并且已经和 real estate agent 开始准备出售。
- 但是目前市场情况比预期差很多。
同一个小区的一套类似房屋已经上市大约 50 天,即使后来降价,仍然没有卖出去,owner也是个中国人, 她告诉我几乎没有买家感兴趣。因此, 我现在认为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出售这套房屋并不容易, 重新出租可能是一个好的选择,等以后市场条件改善后再决定是否出 售? 我想确认以下问题:
第一, 我之前确实是因为计划出售房屋而让租客搬走,
第二, 如果我重新出租,是否必须把房屋提供给原租客(
第三, 我之前发出的 60-day notice 是说卖房子,现在再出租,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