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超越了军、警、ICE 、DEI …乃至各类不同执法者规则的差异。你反复纠缠「原则/茅盾不同」、「警察国家」等主张;却始终避而不谈我立论的唯一前提:Ms Good在事发瞬间,是否确实构成了清晰、立刻会致命的客观威胁?
我当然知道:各军种、警(包括特警如 HRT、 GIGM )、联邦特工、ICE探员、海防、国民兵及谷歌内有成群的州县市不同执法的角色;其规则、训练和授权(统称为ROE)各有不同,这些都远非你说的“警”与“军”的简单二元划分。我的post 从未主张将它们等同,我想读者们的看法会跟我趋向一致。
BTW 也请你明确指出:在我帖中,哪一句、段可以被合理引申出“警察与军人在体制或职能上等同”,我更想知道“这是警察国家/军国主义的特征”?这顶大帽子是怎么飞进来的?
既然你只热衷于转换焦点、离题辩驳;那么你我的对话已无意义。我为避免持续离题的争论干扰读者,混淆核心议题,将不再对你的后续言论再回应。事实与逻辑自会清晰呈现,后会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