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這份在紐約的租約,是四人都簽字(為共同承租人),還是一人為主要簽字方,其他人只是 co-sign? (這決定了,這事要如何處理,事對其中的某位租客負責還是直接與租屋公司打交道)
(B) 同時,租金是如何支付,是四個人各自寫支票給租屋公司,還是四個人將錢籌好之後一起交給租屋公司? (如過是前者,或許有可能將租約轉移到新的州)
(C) 這個房子是如何隔間 (各自居住的面積與公共區域的面積比例為何?),讓四人住在其中? (原本就是租屋公司安排的四間獨立房間,還是四人自行安排?) 同時四人的性別是如何分布,是男女混租,還是單純的四個同性別的租客? (這個問題與樓主的孩子能否自行找人接盤有相當的關係? 因為有可能要找人皆盤必須得到其他三人的同意,這就比較麻煩),同時,NY對於商業租屋的限制比較嚴格,對於個人所占的面積,租住的單位的隱私權都有相當嚴格的要求,所以有可能可以從這個角度去 argue 所租住的單位不何於商業租屋的基本要求,來爭取租約無效。
(D) 同時,是否有可能用一個比較低的數字 (例如兩個月的租金)買斷這個租約? 或是訂一個五年的還清計畫....
(E) ;最後租屋公司是否在新的地區有出租的單位,同時,對方是否願意讓當事人轉換現有的租約到新的地區的租貸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