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和同学(A)大二时在校外共同租了apartment,租约至23年7月到期,两人当时共交了2640刀押金。23年5月份时经office同意儿子把公寓转租给同校的另一个学生B,重新签的租约上只有A&B,签约后才想起押金问题,去问了office, 被告知押金要等租约到期时才能退。7月份租约到期后学生B在未通知儿子和A的情况下找了另一人和Office续了租。儿子和A去office要求退押金,又被告知租约在24年7月到期后才能退还。后来租金退还给了学生B,儿子和公寓Office和学生B多次联系都无果,现在我们想上小额法庭拿回押金,但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1. 如果告学生B,因不知道他具体地址,传票无法送到,问office,因为是个人隐私,office拒绝提供B的联系方式。
2,根据所签合同看,似乎又不能告office,因为合同上说“This lease contract will automatically renbew month to month unless either party gives at least 45 days written notice of termination or intent to move out", 学生A没有给notice.
在Office退押金前我们多次要求押金应该退还给儿子和A,office是知道押金是儿子和A交的,但office说根据他们的政策,押金要退给当前lease上租户。我们就再三请求Office让学生B写出书面承诺会把押金退还给儿子和A,Office答应从中协调,但最后还是把押金退给了B。这样的情况我们能在小额法庭告office吗?或者有什么办法拿回押金?
我们现在只有B的电话和邮件,多次联系他都不回。我们能否从大学的某个部门获得学生B的地址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