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法坛大侠,这个情况法律上任何界定?

Party A 在庭审的前几年提供 Party B 一份原始文件R1,在庭审开始的前两个礼拜,party A 又给party B 发来一个文件R2,Party A 说,R2是和R1 一样的。 在庭审开始的当天PartyA 要ParyB同意R2做为共同提交的展品,PartyA没有仔细检查R2, 相信PartyA的说法,R2是和R1 一样的。 庭审过程雍长,审理5天就休庭,过了一个月又开庭审理了5天。 在第二次开庭时的最后一天,party B 发现 文件R2少了3页纸。 R1的最后3页不在R2内。PartyB要求法官把缺失的3页纸标记为新的展品(exhibit). 法官同意了,PartyA也不敢反对。缺失的3页纸很重要,是营业记录(business record)。

这种情况,PartyA 的行为是不是concealment?

各位专家说什么看法?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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