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举出亲身经历过的案子不是这样?!
原告是检察官! 受害者只是证人,而且只在trial时,方检察官令证人上庭作证.双方辩论,给陪审团听.
trial之前是律师和检察官讨价还价的时间,检察官和律师达成协议,法官也会批准.检察官询问受害者时,绝对不会让被告在场.
谁会愿意走trial,只有在被告不服法官给的结果,人为自己完全无罪时,才会坚持上trial.
只有trial时,才会双方见面!
至于填个表,法院就受理,那是civil court的程序,然后就是双方在法官面前陈述,原告没有证据,法官就直接打回去.案子就完了.
criminal 报案,即使去法庭,一定会交给案发地警察局detective调查的.detective找原告要证据,然后去询问被告,
如果报案的人没有证据,detective一定不会抓她,更不会给她charge,即使报案人再去法院,法院会告知已经close了.
如果是这样,被告根本就不会知情,更不会接到传票!否则detective 人为她触犯法律了,arrest her,then give her ticket.
美国是一个法制非常严谨的国家,绝不会无缘无故给人发出criminal charge的!他们的法制非常健全.
各州差别再大,也不会和民事法庭一样.: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