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分析一下,看我的论点是否合理。
1,对方:部分未用假期可以得到支付,部分不能得到支付。
我:以前从没听说,也没见过这个规定。今天我是第一次听你这么说。当初得到这一周的假期时,双方都认为这一周和原有的两周假期没有什么不同。
2, 对方:一切以Offer中的规定为准。offer中的规定取代一切协商过程中其他承诺和协议。
我:三周假期的承诺是在Offer发出后做出的,应该取代Offer中的相关规定。
3, 对方:Employee Handbook是公司所有招聘活动的根本,任何Offer不能与之相抵触。Handbook规定你只能有两周假期。
我:我签署和协商Offer时还不是公司员工,不受Handbook的制约。
然后对方律师就同意我了的要求。但随后的交流中,他认为该公司实际上是不存在欠薪问题的。我不同意。但这只是在Pre-hearing中的交流。到正式庭审阶段,我不知道会出现什么情况。请您有空帮助分析一下。
很尊重你的专业见解。若有必要,可以通过悄悄话或者Email:hzheng@ualberta.ca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