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有些额外的要求,例如将来不能在这个公司寻求工作,不能提起别的指控,我觉得这很过分,所以拒绝了。
关于三周的假期,在当初谈Offer时,我提出增加工资和假期,结果只得到假期的增加,而没有工资的增加。如果没有这多一周的假期,我可能不会接受这个Offer. 我当时要求将这多一周的假期写入Offer,但HR和Hiring Manager都觉得反反复复付太麻烦,当时正值疫情,能简就简,我就没再要求修改Offer. 谁知现在有这些麻烦。我工作期间有三周带薪假期,没有人说过离职时只承认两周。我问过律师,他们说这部分由于证据充分,法庭可能会支持。
关于克扣的工资,我心里不确定能不能得到法庭支持。我虽然从元月四日开始上班,由于元月一日是假期,二日三日是周末,所以我的工作时间和从元月一日上班是一样的。这个公司是按工时发工资的,关于工作时间有很明确的规定。假期周末不算正常预期工作时间。所以我这三天虽未被雇佣,但按工时仍是全勤。我准备把公司的这些规定都提交给法庭作为证据。
其实我不在乎这点工资,只是觉得有些公司挖空心思剥削员工,心里气愤,不想让他们毫发无损,所以才费时费力发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