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主的具体情况,居士认为,可以通过两种方法可以让孩子“安全”获得财产。
一,订立附条件赠与合同。
事主可以将其财产(动产或不动产),通过公证手续赠与给其儿子,并列上附加时间或其他条件(如某年某月或其儿子满十八岁时等)。这种财产转移方式,在法律上称之为“附条件的财产所有权转移”,其法律意义是,“当事人根据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
二,订立附条件遗嘱。
通常以公证遗嘱方式,订立附条件遗嘱。财产所有权转移方式,与上述一致。
通常订立这种方式的赠与或遗嘱,需要有执行人,一般都请求律师执行。建议凭请一位资深律师代为操作。
上述两种财产转移方式,是属于通常运用的。
居士认为,可以用两种方式解决。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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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女方不来挑战男方的赠予或遗赠的合法性,这样做会造成他儿子
-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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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2005 postreply
11: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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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士真为你在网上的种种举止,感到脸红。
-法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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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2005 postreply
1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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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士无须感到脸红,更不需要上岗上线。
-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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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2005 postreply
13: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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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居士说话让人看不惯,什么乱七八糟的,牛头不对马嘴的
-居士还是到庙里脸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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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2005 postreply
14:5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