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投资公司2008年借给郭的一个公司30米美元,后来郭把债务转移到他的其他公司,现在连本带息欠46米。郭曾经试图用北京房产还债,但是最终投资公司没有拿到。
现在投资公司找郭在美国的公司讨债,郭的美国公司申请chapter 11破产,这个破产叫做重组破产,我的理解是郭用chapter 11来拖延他的公司支付债务。所以除了花律师费拖延时间,对他个人没有影响。
投资公司在郭美国公司chapter 11的破产保护案件中,要求冻结郭的个人财产以防跑路。郭的个人财产包括他的纽约豪宅和游艇。法官认为郭有隐瞒财产的嫌疑,所以批准冻结令。冻结令只是禁止买卖或者转移房产和游艇的拥有权。郭还可以住在里面,还可以开游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