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买这个condo的时候,就被告知是一个tandem停车位。MLS的卖方广告上明说可以停两部车。
这些年来,租客一直只有一部车,相安无事。
这次租客有两部车,之前我特地给management office写了一封信,询问这个车位是不是可以停两部车。得到肯定答复。
现在租客搬进来了,management office找我,说两部车停了,占用太多空间,影响fire exit。我只允许停一部车,除非有legal document证明可以停两部,是tandem。
我今天特地看了一下purchase agreement,里面只说一个停车位,没有具体信息。
很生气。一是因为office出尔反尔,二是因为才发现购买合同没有写明是tandem,算谁的过错?三是不知道怎么和租客解释额外的停车麻烦,和谁来负担由此带来的额外租停车位的费用(可能近200刀一个月)。租客是不可能付这个额外费用的。
卖方在MLS上的广告有法律效应吗?除了office的email,MLS卖方广告是我现在唯一能找到说可以停两部车的书面证据。office说他们的email回复可以停两部车是office某个工作人员的失误。
我当时出的就是按照MLS卖方广告tandem停车位的买价,怎么可以维权呢?
请各位出高见。我明天过来回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