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

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26/content_4264.htm

See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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