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有隐瞒什么呀,我是Sublet, 我不是房子的owner, owner 同意的我sublet,他在中国。

本帖于 2019-12-24 22:16:42 时间, 由普通用户 左右为难a 编辑

是法官这么说的,他说,我跟男房客的合同,如果男房客违反了,我没有及时纠正,就是我的责任,女房客就是受益者。我不知道这个那条法律?

我这次输了官司,一个是没有经验,总以为自己肯定能赢,没有仔细研究法律条文。也没有仔细看看自己跟男房客的合同,就上法庭了。

法官极有可能是歧视。我说的那个14 天条款是必须的,法官不会不知道,他故意避而不谈。明显就是偏向女房客。或者认为我不会知道,同时认为不可能再上诉了。

他们可以争论说是紧急情况,但是,那条法规同时也提到:

(a) The tenant proves by 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 that, while not in arrears in rent, he provided notice of the violation to the person to whom he customarily pays rent; and

那个女的没有告诉我有紧急情况,所以,她自己做错了。

我跟你一样,是想上诉的,但是,那个州说landlord/tenant 不是mandatory appeal,  是discretionary appeal,天下乌鸦一般黑。supreme court十有八九会reject my appeal. 我没有选择呀。

非常感谢你的支持和理解。非常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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