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下来,遗书大概是丈夫死后房子属于妻子,也考虑万一夫妻同时过世,那么就是两个孩子的。
她要经过probate court拿到判决,才能改title,还没有到那步。因为没有子女的份额,他们自然不必非要配合。
关键继承法,当时我在中国办理的时候就认为是一个怪圈,中国继承法也是以遗嘱为先,法院要求遗嘱通过公证,但公证处却要求所有继承人都同意才会办理,完全忽视遗嘱人的权力。我以为美国会好些,但没想到居然也是类似,即使在条件不成立下,依然要求只要出现在遗嘱上的,就要通知配合。虽然形式不完全一样,性质都给了当事人不必要的难题,不明白有什么意义。
亲人死了,还要帮忙处理和自己无关的遗产,搁在谁身上都不会真正愿意,如果没有其它规则做backup,很容易被牵制,制定这个程序的人没有脑子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