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欠費。五月時曾經貼了個條子在儲藏室門上,說這個LOCKER欠費,我去管理處把過去十年的繳費都理清了” -- 你是不是写错了?怎么会前面10年的帐务都不清白。
“現在重提這件事是新管理公司跟我追究遲交管理費的事”-- 你去年一月份回加拿大,解决不了就不去解决了,但又去拖欠人家的管理费。你这种做法好比法律不能替人申冤的时候,人就应该拎把枪去杀人一样的逻辑。不知道你和管理处打交道是不是也是这么大无畏的样子,让人家没法心平气和地配合你解决问题。
如果对方无赖,不经允许,正常交管理费的情况下擅自开锁扔东西,我会第一时间报告保险公司,这和闯入人家偷东西抢劫没区别了。或者我自己把损失记录一下,去small claims court要他们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