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如果继母证明自己无房可居,她就不必搬出去。

来源: 知名度比较高 2005-04-06 19:25:50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1274 bytes)
如果您母亲在立口头遗嘱时,“当时在场的有我父亲,我弟弟,我姨(生母的妹妹,去年过世)和一对我母亲的朋友”,其中,您父亲,您弟弟,您的姨,因为和遗产有利益关系,是不能作为见证人的。至于那两个朋友,可以在见证人考虑之列。

自书遗嘱,您说的“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是指自书遗嘱的形式。自书遗嘱是要经过认定才据有法律效力的。

俺说的“您父亲无权处理的部分。。。。。。。。。平分”是指,如果您母亲的口头遗嘱成立,那么,她的房产应该已经在当年您母亲去世时由您继承了。那么,您父亲去世时,您家全部的房产,已经由您继承了的部分,不是遗产,不参与继承。您父亲的遗产,如果遗嘱成立,由您弟弟继承。(但要考虑继母和您父亲共同生活四年左右,应该予以一定遗产继承。如果继母证明自己无房可居,她就不必搬出去。)如果您父亲的遗嘱不成立,则您父亲名下的房产,理论上由继母,你和您弟弟均分,适当照顾。。。。。的利益。

如果当年,您母亲的遗嘱无效,她的遗产在当年应由您父亲,您和您弟弟均分,适当照顾。。。。。。的利益。由您和您弟弟继承了的份额,在您父亲去世时,不是您父亲的遗产,因为已经由您和您弟弟继承,应该不参与分配。您父亲可以支配的遗产,服从他的遗嘱。

俺不知道您的继母会不会争房产。但是为了避免处于不利,您应该尽量做好举证工作,如证明遗憾的有效性,证明继母有房可居。

至于您提到的您父亲的离婚诉状,等等,是对您有利的一个证据证明继母对于财产继承上的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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