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11:00,路上没有车,这个警车跟了我很长时间,没有闪灯,我不确定是不是警车,所以一直开的很慢 比限速低2-3迈,在限速以内,结果真的是警察在后面, 他一闪灯,我就马上停到边上,得了这个罚单: 39:4-92, failure to change lane for emergency vehicle, 也没有写多少钱, 不能罚款了事,还要上庭。
上网查了这个39:4-92, 罚款250刀加出庭费,所以打电话去说一定要我出庭, 不能寄钱完事。正好他们可以再好顺便收个出庭费。我就是想请教大家,我这个情况有没有可能赢, 理由如下:
1, 天黑,看不清后面是警车,不知道他什么时候跟上来的,等看见了他闪灯,马上让到一边,给了罚单。
2。我的车是灰色,他单子上写红色,说明他也看不清。我是因为看不清,不知道是警车,所以没有让,不是知道了是警车,仍然不让,所以没有违反39:4-92
3, 怎样证明他是abuse power, 给了这个罚单。上哪里可以找到类似的案例。只找到了这个新闻,看样子NJ乱开罚单士有年头了。但是这个和我的情况没有直接联系。要找到更直接的证据,他们用类似的方法赚钱。
万分感谢你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