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加拿大沒有簽署制裁伊朗,則夢的引渡懸了
從法律角度講,加拿大駐華大使的言論並沒有錯。
屬於國際法範疇的引渡法一般有幾個重要原則,為簽署引渡條約的各國普遍遵守,例如,政治犯不引渡,就是一個重要的普遍原則。
另外一個重要原則是:被引渡人在引渡申請國所犯之罪,必須在被申請引渡國亦被視為犯罪,引渡方才成立。
舉兩個例子:假設中國和加拿大亦簽有《引渡條約》,而中國《紅樓夢》大觀園裏的賈政賈寶玉一家亦移民加國。在加國,賈寶玉還是一如既往淘氣不听話,父親賈政為教育他,把寶玉屁股打爛了。送到醫院,醫生報警,賈政被抓。賈母保釋後,賈政逃回中國,加拿大要求依中加《引渡條約》引渡賈政。可是依中國法律,父親教育毆打孩子並不認為是犯罪,所以中國當然可以合法拒絕引渡。再比如,對國家領導人“大不敬”,在朝鮮和中國就是犯罪,在美國加拿大則不是,如果有人咒罵中國或朝鮮領導人後逃往美加,比如辛顥年或余傑,中國要求引渡,加美照樣會置之不理。同樣的例子還有抽大麻,吃狗肉,重婚納妾,亂倫嫖妓,在某些國家是犯罪,在另外一些國家則不是,引渡法對不視為犯罪的國家就沒有約束力。
那麼問題來了:加拿大到底有沒有簽署文件參与美國制裁伊朗?如果真如加拿大駐華大使所言,加拿大連文件都沒有簽,也沒有跟隨美國制裁伊朗,則夢与伊朗做生意,美國視為犯罪,而加拿大根本就不視為犯罪,那美加之間的《引渡條約》對加拿大夢曉丹案根本就沒有約束力,夢的律師團隊當然可以以此理由抗辯。
所以,加國大使的言論本身並沒有錯。至於他以大使的身份而發表“与加拿大聯邦中央領導不保持一致”的言論是否妥當,那就是另外一個話題了。
說到底,法律還是要為政治服務,做政治的工具的,只是某些國家和某些人物要拼命否認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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